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市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拟定全市价格调控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持区域内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研究拟定我市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参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复议和裁决价格申诉案件。 (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区域内国家和省管理的商品价格;制定市管商品价格的作价原则和办法,对拟调整的商品价格进行审核、审批;规范区域内放开的商品价格行为,必要时采取提价申报、规定差率、制定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措施,对市场价格进行动态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投放使用。 (四)发放、审验全市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部分经营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审批市管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各种乱收费、价外附加、价外基金进行清理整顿。 (五)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组织监督全市价格信息网络的运行;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分析预报价格走势,并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发布价格公告及价格信息;建立信息发布制度,负责全市价格业务统计。组织指导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的成本调查。 (六)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组织全市商品和收费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监督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制度的执行;组织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和各级物价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市与邻市之间,市级业务部门之间,各县(市)之间和县(市)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制定培训计划,指导全市各级物价部门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价格评估、鉴证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组织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印鉴管理、秘书事务、协调机关旧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协调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史志编续、信访、社会事务、安全保密工作。 价格调控科 组织全市价格监测工作以及市内市场价格水平变动趋势,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价格调控的对策和建议;参与地方性价格法规的起草,制定价格管理制度,负责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和行政诉讼与复议工作;负责县、区物价系统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全市价格业务统计,汇兑、传递价格信息;编发《价格简报》和物价信息,推广物价工作典型经验,指导基层工作;组织价格政策的综合性宣传报导;起草综合性文件和全局大型会议材料。 工农产品价格管理科 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工农产品价格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查、测算、论证、组织听证、审核、备案、申报、审批及相关价格政策的贯彻、解答和管理。 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所赋予的定价范围,制定部分化肥、种子、天然气、煤气、液化气、部分医疗收费标准、农业供水、部分城市供水价格。审核备案、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石油价格审核、测算、组织听证、城市供水、污水价格等,必要时对放开的商品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备案和差率、利润率控制等干预措施;组织协调市际间价格衔接,平衡地区间的合理差价;指导下级主管部门业务工作。 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科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协同市财政局审核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本市拟调整国家和省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调查、测算和申报;审批国家和省授权的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研究制定全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核发放《收费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不合理收费;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的争议;解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方面咨询,指导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 经营收费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房地产、交通、通讯和经营性收费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市管经营性收费作价原则、办法并进行调整;按《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审批经营性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清理不合理的经营性收费;负责市区经营性收费及房产、国土、交通、通讯单位《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审定;负责协调和处理本科所管的行业之间、部门之间收费方面的争议及业务衔接工作;解答有关房地产、交通、通讯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方面的咨询,指导全市房地产、交通、通讯和经营性收费工作。 收费许可证中心 负责齐齐哈尔市区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部分经营收费项目《收费许可证》的办理、变更、年度审验、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收费许可证》的档案管理和文件管理工作。负责对所辖县(市)物价局《收费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网络中心 负责信息安全技术研究开发;维护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协助其它部门做好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撑。 负责价格信息网站制作、栏目策划、网络安全,局内办公自动化设备维护和技术维护。 机关党委 负责全局机关党的建设,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会、妇委会和老干部等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