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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价格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齐齐哈尔市价格协会。英文译名为THE PRICE ASSOCIATION OF QIQIHAER。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价格协会是研究价格理论和价格政策,为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服务的专业社会团体,是由与本市价格工作和价格研究有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结合而成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是黑龙江省价格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价格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及其他相关社会力量,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联系本市实际,宣传贯彻《价格法》,研究涉及价格与市场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价格协调,开展价格咨询和信息服务,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价格合法权益,为价格改革、价格管理、价格决策服务,为振兴我市经济服务。
   本会在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齐齐哈尔市物价局。本会的办事机构依托齐齐哈市物价局价格调控科。本会在齐齐哈尔市民政局登记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党政办公中心五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和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价格理论,对价格改革和价格工作及相关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
  (二)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编印、发行价格书刊,奖励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研究水平不断提高。本会在活动中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宣传价格法规、政策和价格知识,培训价格工作人员。
  (四)反映协会活动成果,指导和协调团体会员的学术活动,建立与兄弟城市价格协会的学术交流与协作关系。
  (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其搞好价格的调控和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各项工作。
  (六)接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会员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价格协调、信息、咨询、评估、鉴证等多方面的服务。
  (七)兴办经济实体,开展有偿服务,以支持本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价格理论研究和价格管理实践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参与、积极支持协会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得到协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优先得到本会在咨询、价格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所在地区和单位在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六)向本会提供学术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设置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办事机构是秘书处。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是会员的代表,由会员及有关单位推荐,协商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理事会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 研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下属机构和机构重要人事任免;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年开两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任务是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启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启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 6)。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 6人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6人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 6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负责完成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会人员。严格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必须接受理事会、财税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理事会通过后,还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0 日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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