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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产品价格管理科

   职责范围
   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工农产品价格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查、测算、审核、备案、审批及相关价格政策的贯彻、解答和管理。指导县(市)区业务工作。
   依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所赋予的定价范围,具体项目:一是制定部分化肥、种子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制定和 审核天然气、煤气、液化气及供热价格;二是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的审核、备案及对新增医疗服务设备价格的审核及申报;三是负责调整电价的测算和申报,制定和调整国有和集体、民办民营等中型灌区及跨县的小型灌区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对石油价格进行审核、备案,负责辖区内有独立供水系统的城市供水价格的审核,对市所在地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费的调整和制定进行调查、测算、论证、组织听证、审核和申报。
   申请制定和调整价格的审批程序
   申请调整和制定价格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申报单位的资质和自然状况;
   3、申报单位拟调整价格的理由,调价标准、原执行标准、调价幅度和范围,调价额及对社会的影响程度等;
   4、成本明细表及相关的财务数据;
   5、对社会影响较大的价格调整,要有主管部门的具体意见,并提供毗邻城市或有可比性企业的价格材料,或者提供省内外、国内外的相关材料。
   6、加盖单位公章。
   审批工作时限
   1、对比较简单的价格制定,随时审批,一周内办结完毕。
   2、对一般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从受理之日起,一周内进行调查和测算,由具体工作人员形成初步意见,15日内由科长主持科务会,形成科里意见上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3、对比较复杂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从受理之日起,二周内进行调查、测算和论证,并由具体工作人员形成初步意见,30日内由科长主持科务会,形成科里意见上报局务会审定执行。
   4、对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重要商品价格,从受理之日起,二周内进行调查、测算和论证,并由具体工作人员形成初步意见。三周内由科长主持科务会,形成科里意见上报局务会议定初步调整方案。利用两周时间,向政府、人大、政协汇报,利用四周时间组织中介组织进行评审,利用三周时间准备听证会。1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5、对省局部署的商品价格的调查和测算,按省局部署的具体时限,按时办结。
   科内人员分工
   科长:程续胤 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副科长:殷怀珠 负责化肥、种子、天然气、煤气、液化气、供热、粮食、食盐、烤烟等价格管理工作。
   主任科员:孟昭勋 负责水(城市供水、污水、水利工程农业供水)电、石油等价格管理工作。
   副主任科员:崔宏 负责药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的管理工作。
   联系电话:2795404

行政事业收费科

   职责范围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协同市财政局审核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对本市拟调整国家和省管理的收费项目、标准进行调查、协调、申报;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发放《收费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不合理收费;协调处理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的争议;解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政策方面咨询,指导下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
   市管及省委托市管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办理事项
   (一)行政事业收费科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核准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教育、公办托儿所、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核准劳务(劳力)市场、省级以下人才市场收费;核准殡葬延伸服务和公墓收费;核准城市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核准个体工商户管理收费及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收费标准及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审批等等。
   (二)对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初步审核。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核发《收费许可证》。
   申请和调整收费审核、核准、审批程序
   (一)申请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将申请和调整收费意见形成正式文件(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收费项目要由主管市领导签字),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3、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
   5、国内外或省内外的相关情况材料;
   6、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
   7、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报市物价局办公室,由局领导签批到行政事业收费科,再由科长签批具体落实意见。
   具体承办人员接到科长意见后,一般在3日内安排时间到收费单位进行调查和测算工作(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由成本调查队另行成本监审),并形成初步意见。
   科长对承办人员的调查材料和调定收费初步意见进行审核,准确无误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二)调定市管及省委托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简单的随时审批;一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15日内将研究意见以正式文件批复有关部门(单位),并同时给予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对需市政府审批收费标准的,在接到收费部门收费请示后,会同有关部门在15日内进行成本审核(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由成本调查队另行成本监审)、调查了解相关事项,一般情况在调查核实后30日内形成调定收费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受省物价局委托,调整国家、省管收费项目或标准审核时,在接到申请报告后,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代表省局审核标准或测算成本,一般情况在审核后5日内将综合材料上报省物价局;需要召开论证会的调价项目,在90日内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并将审核后的材料上报省物价局;需要召开听证会的调价项目,在130日内组织专家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听证,并将审核后材料上报省物价局。
   申领(换发)《收费许可证》事项
   (一)收费单位申领(换发)《收费许可证》时应到市物价局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二)业务主管人员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对其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签字后报科长复核。
   (三)科长对上报办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复核,无误后报主管局长签批发证。
   (四)《收费许可证》发放自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核准发证,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在15内通知不予发证。
   科内人员分工
   1、科长:何平 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2、副科长:张吉民 负责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工商、税务、城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业务承办及核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3、副主任科员:董北战 负责教育、人事、劳动、人防、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业务承办及核发《收费许可证》工作。
   联系电话:2795417。

经营收费科

   职责范围
   负责交通、建设、国土、金融、铁路、通讯等系统的各项收费价格的管理。
   市管定价项目
   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规定,市管定价项目如下:
   1、渡口过渡服务价格
   2、城市公共电、汽车票价,出租汽车运价
   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4、公园、园林、博物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5、城镇基准地价(各县(市)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乡)以 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土地)
   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7、居民租住公房租赁价格、廉租住房租金
   8、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
   9、保安服务
   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
   根据国家发改委《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发改价格[2004]893号)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2、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收费单位性质、职能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3、申请收费的标准或现行收费标准及拟调整的理由、幅度、收费范围,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4、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包括前三年的财务报表或财务预算情况;
   5、外地的相关资料;
   6、对相关收费对象的影响;
   7、其它相关资料。
   作出决定的时限
   1、对不需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对需要召开论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收费标准,应在1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科内人员分工
   1、科长:沈福川 负责科内全面工作。具体负责铁路、金融、通讯等方面收费管理。
   2、主任科员:刘思敏 负责建设、国土等方面收费管理。
   3、副主任科员:崔嵬 负责交通、旅游、保安等方面收费管理。
   联系电话:2795408

收费许可证管理中心

   职责范围
   负责本市区内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所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年度审验、《收费许可证》的档案文件管理及《收费许可证》的打印、发放工作。
   审验内容
   1、执收单位被审年度收费的基本情况;
   2、是否具备继续收费的资格;
   3、执收单位是否做到持证收费,是否一点一证;
   4、是否按照《收费许可证》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收费以及是否及时办理了注销和变更手续;
   5、是否使用规定的票据收费;
   6、其它应审验的事项。
   执收单位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
   2、被审年度收费总帐、明细帐;
   3、被审年度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
   4、填写完整、印鉴齐全的《收费审验报告书》;
   5、合法有效的法人证书、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或执业许可)等材料的复印件;
   6、票据准购证。
   审验流程:

填写审验报告书、盖章

受理审验报告、交费

责任人提出初审情况

总负责人复审、下达年审结论

打印审验记录

总责任人核准盖章

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取证并归档


   (新办《收费许可证》,合格的10个工作日内取证)
   审验时限及联系人:
   每年1至5月按物价部门的日程安排进行审验。
   联系人:曹丽新 陈四明
   联系电话:2795427

“12358”价格举报中心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负责受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均有权持有效证件,采用书信、电话、来访等形式举报投诉。
   一、严格执行价格举报工作规定,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按法定程序处理好群众举报。
   二、认真履行价格举报工作职责,文明受理价格举报,文明执法。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做到热心、耐心、细心。
   三、实行办理价格举报案件责任制,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四、严格执行价格举报案件限时办理制度。一般价格咨询当场回复;不属价格部门管理管辖的,3日内移送,并告知举报人;一般价格举报案件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不超过60日办理完毕。
   五、严格执行为举报人保密规定。
   六、严格遵守价格举报工作纪律,遵守价格举报人员守则,接受社会监督。有推诿、拖延、泄密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地点设在原市政府二号院三楼。
   举报电话:12358。负责人:韩莉。

齐齐哈尔市物价检查分局案件审理公开制度

   一、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必须按法定程序和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办案人员必须二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检查。
   二、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进行认真查对核实,如实准确地进行登记。记载现场检查的违价商品和收费的品种、数量、金额、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后果及负责人,不能含糊其辞和使用概念性语言,做到事实清楚。
   三、案件承办人对涉及案件客观存在的材料,要进行全面的调查,取得充分的证据。在获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及当事人陈述材料中,要客观真实、完整准确,做到证据确凿。
   四、对报批的案件,必须查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认真分析认定,做到定性准确。
   五、对已查证属实的案件,由承办人根据违法事实、性质、危害程度、认识态度等因素提出处理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做到处理恰当。
   六、价格违法案件一经立案,必须做到有头有尾,善始善终,不得随意中止检查。立案、调查、定性、审批、处理和送达等要严格按规定的步骤、程序办理,材料齐全,内容详实,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齐齐哈尔市物价检查分局行政处罚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也可以将陈述和申辩意见以书面形式递交价格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当采纳。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价格认证中心

   职责范围
   一、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价格纠纷调解。
   三、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
   四、面向社会为生产经营者等各类组织和公民提供关于价格政策、市场行情、价格预测等咨询;接受委托,为部门、行业或企业的调定价工作提供前期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咨询;为政府价格管理和经济决策提供服务。
   五、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有关价格管理方面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内价格认证中心的业务;办理其他涉及价格的事务性工作。
   业务受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部门 受理涉案物价格鉴证业务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任    负责全面工作      李志明 2458800 2449031
副主任 分管办公室、业务二部、
     车辆定损办工作。     李跃伟   2458811
副主任 分管业务一部工作。    刘敬丹   2458822
办公室  财务和事务性工作。 隋艳华、刘炳辉  2458855
业务一部 诉讼、行政执法(执纪) 杜辉、杨烁  2458866
     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
       价格认证。    付宽、郝洪涛  2458880
 
业务二部  刑事案件。     孙萱、李佳   2458877
    车辆定损办 交通事故财产
    损失、其他案件中涉车
     的价格鉴定。     刘蛟、董博   2458899

   工作时限
   一、案件受理
   (一)一般价格鉴定项目,收到委托书的当日做出是否受理。
   (二)复杂或疑难的价格鉴定项目,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案件鉴定
   (一)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鉴证结论。
   (二)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证 一般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完成;复杂、疑难案件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1、轻微事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自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鉴证结论。
   2、一般事故(财产损失大于1000元小于30000元)自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鉴证结论。
   3 、重大事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自受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证结论。
   4 、特大事故(财产损失60000元以上)自受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证结论。
   上述价格鉴定工作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与办案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费标准
   最低收费标准100元
价格鉴定(认证)金额    收费标准
3万元以下           3%
3万元—10万元(不含3万元)  2% 
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1%
注:收费以实际鉴定(认证)金额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方式计收。对额度较小、估价复杂、工作量大的估价项目,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计收。

   办公地址:龙华路162号(新一百商店对面、原市一轻局院内)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及使用程序

   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程序
   (一)在执行征收任务时,征收人员必须向被征收对象出示证件,并对所征收企业下发征收文件。
   (二)新办企业经营期满一个月后,按照市政府“3号令”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征收额,下达征收通知书。
   (三)对欠缴、拖缴的企业,下达催缴通知书。
   (四)对拒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和业户,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2002]第3号令》执行。
   (一) 代征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1、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含球类、水上、冰上、雪上、健身健美、体育舞蹈、武术、气功、钓鱼、射击、台球、保龄球、棋牌室等),按收入额的3%征收。
   2、经营性的娱乐场所,音像制品出租、零售、放映,电子出版物出租、零售,按营业收入额的3%征收。
   3、出租经营性房屋、场地,按租金额的2%征收。
   4、各类美容美发厅(屋)、咖啡屋、酒吧、茶艺馆(屋)、洗浴中心(厅)和婚纱摄影场所,按收入额的3%征收;饭店、餐厅(含对外营业食堂),按收入额的1%征收。
   5、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按收入额的3%征收。
   6、教育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助学机构,按收入额的2%征收。
   7、广告经营企业和有广告收入的单位(含从事制作、代理、媒体发布等业务),分别按广告代理额的1%征收。
   (二)价格调节基金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价外加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
   1、向外埠发运的汽油、柴油、液化气,由铁路、公路等运输单位每吨价外加收1元;沙石等矿产品,由土地部门每吨价外加收0.20元。
   2、宾馆、招待所和旅店(含经营性干休所、疗养院、培训中心、驻军招待所、度假场所及外埠驻齐办事处)住宿人员,由上述单位按单床收费标准,价外加收10%,在宿费票据上单独标注。
   三、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原则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主要用于平抑本市主要副食品价格及扶持重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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